教研函[2007]4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学科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部属各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教研[2006]2号)精神和《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通过考核评估、增补和一级学科认定三个阶段,在同行专家评议和我部确定的一级学科认定条件的基础上,审核批准了国家重点学科名单,现予以公布(见附件一)。
国家重点学科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优质资源,考虑到其建设的长期性和连续性,决定对进入增补阶段且评估结果不太理想的国家重点学科(名单见附件二)给予为期2年的加强建设期,建设期结束后由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将保留国家重点学科资格,不合格的将取消国家重点学科资格。
制定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是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建设水平和建设效率的重要保证,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国内外学术动态,瞄准国家及区域重大需求,逐一制定各国家重点学科(2007-2010)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编写提纲见附件三)。各国家重点学科制定的建设与发展规划是今后国家重点学科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请在2007年11月30日前将规划报我部(研究生司)备案。为促进学科之间的交流,我部将学科规划汇总成册后,印发有关学校参阅。
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是我部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对加快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强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切实做好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
附件:1、国家重点学科名单(分学校)
2、加强建设的国家重点学科名单(分学校)
3、《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2007-2010)》编写提纲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高等教育重点学科通知
部内发送:部领导,办公厅、规划司、人事司、财务司、高教司、社科司、直属司、科技司、国际司、学位办